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展开,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管理,根
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,或在其他场所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机的,
均适用本规定。
第叁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主管部门。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
监督本规定的实施。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有关治安、消防、安全方面的管理,各级民政府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案有关规定协同管理。
第四条 禁止一切场所开办营业性有奖游戏机活动。
第五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是开办条件;
(一) 有固定、安全和良好通风照明设备的室内场所。活动面积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,场内
每台游戏机平均占地不得少馀二平方米
(二) 又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和技术资料。
(叁) 须再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外的地方开设
第六条 申请开办和审批程序: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单位或个人,虚惊所属市或县(区)
文化行政部门批准,领取《经营许可证》。凭《经营许可证》向同及公安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
部门申请领取《安全合格证》、《营业执照》後,方可营业。《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安全合格证》
和《营业执照》分别由省文化行政部门、公安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印制。
第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。
第八条 电子游戏机室除法定节假日外,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放。
第九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音像必须健康有益,严禁使用有反动、淫秽、色情、恐怖、暴力等音
橡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。
第十条 电子游戏机室改变名称、经营地点和负责人,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,更换电路板,
军需像批准其开业的文化行政部门集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租借《营业执照》、《安全合格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。
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,分别作以下处罚:
(一)违反本规定第六条,未领取《经营许可证》擅自开业的,游问话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
得,收缴电子游戏机,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未领取《安全合格证》或《营业
执照》擅自开业的,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(二)违反本规定第四条,擅自开办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,
收缴电子游戏机,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三)违反本规定第八条,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在法定节假日外,像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
放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叁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(四)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,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违禁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,并处
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(五)违反本规定第十条、第十一条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处以五百元以上
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(六)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,加倍处罚或吊销《经营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。构成犯罪
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七)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,按《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》惩罚。
第十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、群众团体不得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。
各级文化、公安、工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必须秉公执法,不得利用职权纵容、包庇电子
游戏机室的经营者,利用电子游戏机室进行非法经营活动。如有违反或有玩忽职守的,视其情
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惩处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过去已经开办的电子游戏机室,自本规定颁布两各月内
重新办理申办手续。
|